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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决字【2017】0025号(0).jpg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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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经(叁)决字[2017〕0025号 当事人:沃德(天津)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十一道123号 2013年12月10日至2015年11月12日期间,当事人以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和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银杏胶囊、芦荟胶囊共28票,共申报银杏胶囊348箱 ,CIF价格共514449元人民币;申报芦荟胶囊384箱,CI价格共594270元人民币。两项 货物中报商品编号均为2106909090,出口退税率15%。经海关核查,以上银杏胶囊、芦 荟胶囊两项货物商品编号均应为2106909019,无出口退税,且监管条件为E,申报时须 随附《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H录>物种证明》。当事人中报时未申领随附此证 件,涉嫌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50520664133号等28票报关单及其附随单据、归类认定书、查问 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五项、第一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中和国天方 华国民 新港海 牛 七年三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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