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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静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静关绳违字【2017】6005号 当事人:天津博瑞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代码:1216936198 法定代表人:王强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子牙环保产业园 2016年4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 021820161000001905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无壳废电机铜 15%)28170千克,共1-20英尺集装箱。经海关查验,实货为 无壳废电机(铜15%)14730千克、无壳废电机(铜30%)13440 千克,与申报不符。经核定,漏缴税款10529.29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申报 不实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 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393046723480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一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