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机关缉违字【2017】1001号.jpg91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纸违字[2017]1001号 当事人:天津泰丰达真空镀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国际工业城D4-3厂房B 区 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4月3日期间,当事人以一 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机场海关申报出口“石墨散热片”共计41 票1273000片,申报商品编号8545.9000(出口退税率17%), 申报出口价格合计FOB1615105.5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应 归入商品编号68151000(无出口退税),与申报不符,影响 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720140570073753号等41份报关单及 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8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七年二月四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