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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6】5366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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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366号 当事人:铅山县世田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张世田 企业代码:3609961137 地址:江西省铅山县狮江大道80号(民政大楼三楼) 2016年8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申报出口花岗岩制品53860千克,商品编号为 68029311.00,价值34800美元;经查,实货中有30007千 克的花岗岩石制品,商品编号为68029390,价值13718美元, 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602554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 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中华人民 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 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福 二0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