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东关缉违字【2017】3012号.jpg91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违字[2017]3012号 当事人:兰州盛世华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兴安路263号102室(安宁区市场管 理所办公楼) 2016年1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 港区海关申报出口铁丝网5000千克,报关单号 021720160000018970,申报税则号列73144100.00,申报FOB价格 5500美元。经查,实货为涂塑铁丝,应归入税则号列72179000 项下,实际价值4000美元,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事实有021720160000018970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