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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决字【2017】0024号.jpg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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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美(叁)决字[2017]0024号 当事人:江苏中顺矿产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前进路89号 2015年-11月4日,当事人委托上海卧龙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以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 港海关申报进口铅矿共计838496千克,中报CIF总价488029.83美元,申报商品编号 26070000.90,报关单号为020220151020296649。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港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检验,上述货物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另,上述货物当事人已于 2016年5月27口委托上海卧龙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退运出境至越南 ,根据相关证据显示涉案货物已出口,出口报关单号为020220160000372607。 以上行为有020220151020296649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检验检疫处理通知 书、当事人具体经办人员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及等相关单位证明材料为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中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口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义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开城 Y 中华春民乐 新港游中 七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