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叁)决字【2017】0023号.jpg94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叁)决字20170023号 当事人:青岛子鹤化工有限公司 海关代码:3752962639 法定代表人:徐越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2号1号楼10E广 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问,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 口环烷油、环保轮胎增塑剂共计9票226990千克,申报CIF总价351636.3美元,中报税则 号列均为29038900.90,出口退税率13%。经查,实货均应归入税则号列27101999项下 ,无出口退税,且出境时须向海关提交出境货物通关单,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 退税管理及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0220150520652437号等共计9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 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一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 十七条第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白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一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中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口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车和国无 新港海洋 七年三月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