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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7】3011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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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违字20173011号 当事人:连云港金利石墨有限公司 住所:东海县石梁河镇驻地牛石路东侧 2015年9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 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增碳剂,报关单号 021720150670034953,申报净重40000千克,申报C&F价格 178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38249099.90,出口退税率5%。经 查,实货应归入税则号列38249030项下,无出口退税。 2014年4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 关申报出口一票增碳剂,报关单号020220140520460884,申 报净重40000千克,申报C&F价格194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 38249099.90,出口退税率5%。经查,实货应归入税则号列 38249030项下,无出口退税。实货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 口退税管理。 以上事实有021720150670034953号等2票出口货物报关 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 证人证言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 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0一七年三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