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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7】3010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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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违字[2017J3010号 当事人:天津永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泰丰家园5门101号底商 2015年9月1日,当事人代理东部大宇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电冰箱用冷 冻门等货物,报关单号021720150670228190,申报税则号列 84189999.90,出口退税率为15%,申报货值49352.66美元。经查, 该票货物实际货值应为49352.66人民币,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 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事实有021720150670228190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