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东关缉违字【2017】3008号.jpg91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违字[20173008号 当事人:艺库(北京)国际艺术品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东八间房村甲8号 2015年4月30日,当事人持CN30/2015-0037号ATA 单证册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暂时出境装置3件,申 报总价8000元人民币,复运进境期限为2015年10月30日, 海关登记编号为021720159800086096。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 限内复运进境或办理延期手续,影响海关监管。 上述事实有CN30/2015-0037号ATA单江册、暂时出境 货物延期审批表、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咨问笔录等材料 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消关监管规定的 行为。 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有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