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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6】1203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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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违字[20161203号 当事人:大连弘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雪飞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35号16层G号 企业海关编码:2102960602 2016年4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玻璃器 血1票,报关单号021720160000106928,申报毛重24700千克,净重18700千克,申报 FOB总价值61710美元。经查,实货毛重为19770千克,净重为13500千克,与申报不符 ,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1720160000106928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 你单位情况说明及具体经办人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 二O 六年十二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