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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关缉违字【2016】2002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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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绳违字[2016]2002号 当事人: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 地址:孟州市西工业区5号 2016年7月29日,当事人以进料加工对口贸易方式向天 津保税区海关中报出口羊剪绒鞋1130双,申报商品编号 64059010,出口退税率15%,申报FOB总价227215.26美元, 报关单编号021420160000008165。经查,上述货物FOB实际 成交价格为29750.92美元,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管理。 以上事实有021420160000008165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 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相关人员的证明等证 据材料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置 20大年七 月五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