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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违字[2016〕1202号 当事人: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海关代码:1113210065 法定代表人:张兆洪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一路118号 2016年8月29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 23英寸彩色液晶显示板(报关单号:021720160000230774),申报总价82425美元,申报 数量1500个,中报重量3495千克。经查,实际总价应为45059美元,实际数量应为820个 ,实际重量应为1910.6千克,与申报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7501.60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60000230774号、021720160000237613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和 013020161000005495号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 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电子手册材料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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