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东关缉违字【2016】0068号.jpg91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违字[2016]0068号 当事人:华夏线路板(天津)有限公司 海关代码:1209947287 法定代表人:李光植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丰裕街67号 2015年11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 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铜阳极15200千克,申报FOB价格 91504.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74020000.90,暂定进口税率0%, 报关单号021720151170047088。经查,实货应归入税则号列 7419911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10%,与申报不符,经核算影 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68269.58元。 以上事实有021720151170047088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 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 言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 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1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