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违字【2016】5310号.jpg91
附件内容预览
圆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310号 当事人:天津宏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牛丽娜 企业代码:1207280095 地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A座4门203 2016年6月23日,当事人代河北光德精密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蒸汽锅炉 及过热水锅炉配件1400千克,商品编号为8402900000(出 口退税:17%),价值49340.77美元;经查,实货价值为42762 美元,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439507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五条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A 20 月二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