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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违字[2016]2023号 当事人:天津新伟祥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三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上马台乡 企业海关编码:1215947668 2014年10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申报进口打刻机5台,报关单号0202220141020329491, 申报总价为CIF40500美元,申报商品编码为84798190(进口 关税税率台澎金马关税区为0,最惠国为9.5%,增值税率为 17%),申报原产国(地区)为台澎金马关税区。 2014年10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申报进口打刻机10台,报关单号0202220141170068556, 申报总价为CIF80218美元,申报商品编码为84798190(进口 关税税率台澎金马关税区为0,最惠国为9.5%,增值税率为 17%),申报原产国(地区)为台澎金马关税区。经查,以上 货物原产国(地区)均为法国,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 征收,共计漏税82452.52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0202220141020329491、0202220141170068556 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 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材料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 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