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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关违字[2016]2004号 当事人:天津市万邦迅捷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国航大厦9楼8907室 当事人:大陆汽车系统(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海路2号 2015年12月,大陆汽车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大陆汽车)委托天津市万邦迅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万邦迅捷)将2批相同的加工贸易项下保税货物从上海运 至天津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以下简称:保税物流中心)。 2016年1月5日,万邦迅捷将其中第1批货物运输至保税物 流中心,货物品名:汽车变速箱用换挡控制装置框架,重量 1814.4千克,价值人民币619142.4元。大陆汽车于当日向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办理了第1批货物进料加工免税入 区出口及进料加工项下免税出区进口的报关手续。此后,因第 2批货物无法于当日抵达,万邦迅捷擅自将海关已放行的第1 批保税货物冒充为尚未办理海关手续的第2批货物,于当日向 海关申请办理入区手续时被海关查获。 以上违法事实有021620160000000033号等货物报关单及 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相关单位的证明等 证据材料为证。 据此,认定本案2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均已构成违反海关 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决定对天津市万邦迅捷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 元,决定对大陆汽车系统(天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大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