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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违字[2016]2004号 当事人: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3号楼9层901-904.10 层1001-1004层,11层1101-1104 2015年12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 港区海关申报出口柴油货车用其他零部件70870公斤,申报商 品编号87089959,出口退税率17%,申报C&F总价316200美 元,运费5966美元。经查,实货为轮胎、风挡玻璃等共计33种 商品,应分别归入87087050.00、税号70071110.01等17个商 品编号,出口退税率分别为5%、9%、13%、15%、17%,与申 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及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事实有021720150670534167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 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相关人员的证明等证 据材料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 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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