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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6】5277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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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鲜违字[201615277号 当事人:吉安市井开区嘉合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陈志花 企业代码:3610260024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市场 大楼三楼321室 2016年6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申报出口女棉服5100件,商品编号为6202939090,价 值20400美元,男棉服1300件,商品编号为620192990. 价值52000美元,女鞋680双,商品编号为6403990090,价 值19040美元,手套7500双,商品编号为6216000099,价 值11250美元;经查,女棉服价值为人民币204000元,男 棉服价值为人民币S2000元,女鞋价值为人民币19040元, 手套价值为人民币11250元,币制与申报不符,另有,女士 革包30个,价值人民币2100元,招子25顶,价值人民币 250元,运动服套装30套,价值人民币360元,仿免绒外套 20件,价值人民币3000元,未向海关申报,影响海关监管 秩序。 2016年6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刀片刺绳、碳钢管件、拉杆 箱,共计86389.3千克,总价值601868美元;经查,实货 总价值为人民币601868元,币制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监 管秩序。 2016年6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 保税港区海关中报出口矿棉板7336千克,价值128016美 元;经查,实货价值人民币128016美元,币制与申报不符, 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456617、 02022016000452654 02172016000164912 02022016000441354 02022016000441346 0217201600016367602172016000163676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 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 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人民共和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 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元。 以上合计,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大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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