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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绳违字[2016]5358号 当事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集远中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玉良 企业代码:1207680011 地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一期封关区内联检服务中 心四层4032-26房间 2015年6月18日,当事人代理奥的斯电梯支引机(中 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电梯 用虫引机4台,商品编号为84253190.00(出口退税:17%), 价值11787.40美元。经查,实货价值应为人民币11787.40 元,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50520456826号报关单及随附 羊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 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中 二0一七年 8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