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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333号 当事人:北京恒升瑞德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王慧 企业代码:1106961637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99号510室 2016年8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中报进口自行车停放架979.84千克,商品编号为 76109000.00(进口关税:6%),价值11148.50欧元。经查 并经当事人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实货商品编号为87169000 (进口关税:10%),与申报不符,漏缴税款人民币8096.72 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1000149517 020220161000091351、020220161000136990号报关单及随附 羊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 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 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输其照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中人人民院强 制执行。 二0一年 五月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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