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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线查字[201715001号 当事人:兴隆县万象木业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张振新 地址:兴隆县兴隆镇南土门村 2016年6月29日,当事人委托天津福斯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中报进口木板材34.09立方 米,价值7158.90美元;经查,实货中另有花梨木8根、红酸 枝、黑酸枝、乌木20根,商品编号为44079910.91(进口关税: 40%,增值税:17%),价值人民币1100元,茶桌1个,商品编 号为94036010.10(进口关税;10%,增值税17%),价值人民 币1700元,茶盘9个,商品编号为44190099.20(进口关税: 100%、增值税:17%),价值人民币900元,未向海关申报,需 入境通关单及须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当事人采取藏医手法 走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货物,偷速税款人民币4185.8元,另有 木敬6个,商品编号为94036099.90(进口关税:100%,增值税: 17%),价值人民币960元,未向海关申报,需入境通关单,当 事人采取藏医手法走私进口应税货物,偷退税款人民币1286.4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100011270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 据、海关查验记录、鉴定证明、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等 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巡避海关监管 的走私行为。 人民共和国天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骑经者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 项、第九条的规定,决定没收花秦木8根,红酸枝、黑酸枝、 乌木20根,花梨木茶盘9个,花梨木茶桌1个,木敬6个。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A天招UCV 年 20-年 月二十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