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84.jpg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违字[2017]3058号 当事人:天津亿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街35、37号 2016年4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 港区海关申报进口双面胶,报关单号021720161000031229,申报 货值FOB价人民币240709.26元,申报税则号列为39191010.00, 进口关税税率6.5%。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35069190.90 项下,进口关税税率10%,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 币9890.60元。 上述事实有021720161000031229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 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 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7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天津东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