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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7]5040号 当事人:青岛鼎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杨继坤 企业代码:3702269734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路华海嘉园29号1层 101室 2016年12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中报进口燃烧头4095千克,商品编号为84169000(进 口关税:6%),价值75000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码为 84162011(进口关税:10.5%),与申报不符,漏缴税款人民 人民共和国天涯 币28215.6元。 发骑缝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1000231424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 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 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圆本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二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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