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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违字[2017】〕0009号 当事人:合肥翰铭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宝钻大厦1532室 2016年5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编布制装饰花 (装饰花/75%涤纶20%塑料5%铁丝)37008支,申报FOB价格10443.84美元,申报税则号列 63079000.90,出口退税率17%,报关单号021720160000116609。经查,实货应归入税则号列 67029030项下,出口退税率15%,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此外,当事人单位还于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10月13日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申报出口编布制装饰花3票,申报税则号列均为67029030.00,实际均应归入税则号列 63079000.90项下,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1720150670294258、020220150521006154、020220150520745365、 020220140520373477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书面陈述及具体经 办人笔录、证人证言等为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提出公公心门十九城大天学国公》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小 (印章) 二0 年五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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