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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查字【2017】2001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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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查字[2017]2001号 当事人: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黄华市吕桥工业园区 2011年3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在进口沥青、燃料油的 过程中,为节约成本、谋取非法利益,采取制作虚假合同、发 票等报关单据的手段,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分21票报关单走私 进口沥青4743.651吨、燃料油873.5吨。经查,上述货物实际 成交价格共计人民币19818266元,经计核,当事人偷逃税款 共计人民币855513.42元。 以上事实有020220111021310432号等21票进口货物报关 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相关人员的证明等证据材 料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 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 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走私货物沥青 772.691吨、燃料油187.707吨。由于上述走私货物无法没 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 条的规定,决定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3436989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程模待成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