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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7】3024号(0).jpg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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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违字[201613024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润区天威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唐山丰润区常庄乡金川院北 2015年12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 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合金角扁钢货物,报关单号 021720150670132319,其中第二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合金角钢, 申报C&F价格30678.86美元,申报净重94981千克,申报税 则号列72287090,出口退税率9%。经查,实际净重77726 千克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事实有021720150670132319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 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 言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 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二0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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