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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一)字【2016】0077.jpg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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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一)字(201670077号 当事人:宁波天路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永丰路199弄18号4楼 2014年6月27日至2016年4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 47票货物,其中商品名称为接合衬垫的货物,申报商品编码84841000,出口退税率 17%,申报总价共计550862美元。经海关查验,实际货物为不锈钢喉箍,应归入商品编 码73269090,出口退税率9%,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60000252765号等共47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 、查间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6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车和国无记 H 新港海米 V¥10二 一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