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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开关缉违字【2016】2003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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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关违字[2016]2003号 当事人:天津恒鼎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鑫 住所:天津开发区海宁街10号 企业海关编码:1207560008 2016年4月8日,当事人以区内进料加工货物贸易方式 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申报一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 编号021120161000002103,申报进境货物为高密度聚乙烯 145725千克,CIF总价值153011.25美元,申报税则号列 39012000.90。经查,实货为初级形态线性低密度乙烯,应归入 商品编号39019020项下,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事实有021120161000002103号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及其 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化验鉴定证书、当事人书面情况说 明及具体经办人查间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 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大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