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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开关缉(政)违字【2016】1003号(0).jpg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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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关辑(政)违字[2016]1003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瑞视蓝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建平海关编码:12072609GN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220号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实验楼六层S606- 2 2016年8月16日,当事人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 登记变更,变更内容为企业住所。经查,当事人营业执照对应事项变更已于2015年1月 21日生效,但未于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至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当事人海关注 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营业执照、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变更登记表、当事人陈述、笔 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 二〇一年十一月十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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