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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关缉(政)违字【2016】1012号.jpg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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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绳(政)违字[2016]1012号 当事人:卓达宇航天津)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企业代码:1210949068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LOUISNOVELLA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二路225号中国民航科技产业化基地2号厂房C区 2016年4月,当事人向天津保税区海关申请核销B02074450058号来料加 工贸易手册过程中发现,在产品全部出口后,当事人申报进口来料料件数 量大于手册项下列明来料料件数量。经查,在执行B02074450058号来料加 工贸易手册过程中,手册项下第13-17项、19-20项、28-29项、35项、44项 、97项、102项、114项、129项、139项、144-145项、161-165项、171-176项 、178-180项、200项、213-214项、231-232项来料料件被当事人以一般贸易 进口料件调换,且被调换货物当事人仍然继续按照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调换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被调换海关监管货物 价值88275.09元人民币,漏缴税款人民币13373.2元。 以上行为有B02074450058号加工贸易手册涉及报关单、B02074450058号 中期为广离工 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 、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 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京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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