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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纸(政)违字(2016)1011号 当事人:天津心逸鸿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国贸路18号腾达大厦4层426室 当事人:郑州东风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南、博学路西 2016年2月26日,当事人郑州东风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另一当事人天津心 逸鸿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保税区海关申报进口探索者越野车共5辆 ,报关单号02122016100004947、0212201610000498和021220161000004949,申报品牌为 福特,申报总价CIF121000美元。经查验,实际进口车辆品牌为日产。其中 02122016100004947号报关单下申报进口探索者3498CC越野车2辆,申报品牌为福特 ,申报总价CIF60500美元,实际品名为探索者2488CC越野车,实际品牌为日产,申报 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天津心逸鸿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 准确性。 另经查验发现,实际进口的每辆汽车中装有一个汽车中控显示屏未向海关申报,单价 150美元,总价750美元。当事人郑州东风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货物申报不实 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4918元,应缴税款人 民币1986.8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986.87元。 “以上行为有相关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材 料为证。 针对天津心逸鸿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 七条之规定:针对郑州东风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天津心逸鸿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 对郑州东风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0 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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