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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6】5230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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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230号 当事人:北京华世信立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丽娜 企业代码:1108964159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育新华源小区2号楼二层2106室 2014年12月10日至2016年6月25日间,当事人以一 般贸易方式分5票向天津新港海关、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 报出口混凝土泵用零件共计2240个,总价值108234美元,商 西建特Y尚中 安骑维 品编号为84139100.00(出口退税:15%),经查,实货中有 直管共计1300个,总价值53570美元,商品编号为73043990 1 (出口退税:9%),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451510、 021720140670249103、020220160000203804、 020220150520078230、020220150520212413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查问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 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行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8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学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奖起所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年 十一月十日 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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