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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6】5132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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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132号 当事人:商城县盛合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少燕 企业代码:4117960494 地 址:商城县城关崇福大道东段136号 2016年3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 关申报出口非合金钢窄板材24460千克,价值7892.63美元, 商品编号为72111900.00(出口关税:0%),经查,实货商品 时乐 编号为72143000(暂定出口关税:15%),与申报不符,漏缴 税款人民币6707.24元。 2016年3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中报出口非合金钢窄板材6000千克,价值3000美元, 商品编号为72141000.00(出口关税:0%),经查,实货商品 编号为72143000(暂定出口关税:15%),与申报不符,漏缴 税款人民币2552.75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021720160000052031 02022016000018157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 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早明就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章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二0-一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