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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130号 当事人:上海铁人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庆 企业代码:3122260B13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川路612号3幢2343室 2016年2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 关申报出口管道2400千克,价值10775美元,商品编号为 73041990.00(出口退税:13%),管件196千克,价值 国人民共院 946.68美元,商品编号为73071100.00(出口退税:9%);经 骑樊 查,实货为无缝钢管42根,价值9971美元,商品编号为 1 73043990(出口退税:9%),螺纹法兰1片,价值38美元, 商品编号为73079100(出口退税:9%),法兰垫片39片,价 值120美元,商品编号为73182200.90(出口退税:5%),双 头螺双280个,价值345美元,商品编号为73181590.90(出 口退税:5%),螺母280个,价值301美元,商品编号为 73181600(出口退税:5%),管件211个,价值946.68美 元,商品编号为73079900(出口退税:9%),与申报不符,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11665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 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到期不最纳罚款的,关和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大迎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款 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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