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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122号 当事人:卡特彼勒(天津)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JOSEPHBLASEMARKUN 企业代码:1210949104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西路25号 2016年1月6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向天津新 港海关申报进口钢铁制弯头313千克,价值2903.88美元, 经查,实货为一般贸易方式项下进口的聚酵多元醇润4桶, 价值6144美元,商品编号为39072090.00(进口关税:6.5% 众华人民共和 双骑当 增值税:17%),与申报不符,漏缴税款人民币10150.85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1000003063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 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行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二0一元年 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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