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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6】5120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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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120号 当事人:大连鸿业机械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 企业代码:2102964069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5号12层1座 人民共和国天 2014年2月20日至2016年1月28日间,当事人以一般 骑缝 贸易方式分7票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连接环269000件, 总价值62098美元,商品编号为84139100.00(出口退税: 15%),经查,实货为铁制圆环,商品编号为73269019(出口 退税:5%),与中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071727、 020220140520715795、020220150520276512、 020220140520910652、020220150520627000、 020220150520058140、020220150520403103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查问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 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行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二0一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