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违字【2016】5119号.jpg91
附件内容预览
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违字[2016]5119号 当事人:宁波雄镇禾盛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淇凯 企业代码:3302961B66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川路89号 华人民共和 2015年10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中报出口铁制超市货架870件,价值20010美元,商品 编号为73089000.00;经查,实货商品编号为72169100,与 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50520665089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 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行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大于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文年 十一月十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