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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6】5118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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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118号 当事人:河北伟恒铸造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毅 企业代码:1309961901 住所:孟村回族自治县宋庄子乡沙涨庄村村南 2016年3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 关申报出口民用建筑铸铁锚块7000个,价值24168.55美元, 商品编号为73269090.00(出口退税:9%),经查,实货商品 武Y水中 编号为73251010(出口退税:5%),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 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16524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 据、查间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 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行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三年 -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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