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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116号 当事人:恒兴(天津)报关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大建 企业代码:1207480122 住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B-103 2016年1月7日,当事人代理高碑店市空中乌皮具有限 骏缝章 套,总价值629200美元美元,商品编号为42021290.00(出 口退税:15%);经查,实货价值62920美元,与申报不符,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00992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 据、查问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 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行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 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二0-文年十一月十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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