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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6】5114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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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违字[2016]5114号 当事人:厦门倍特雷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艳萍 企业代码:3502161BTG 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10号中骏大厦二期2座4层 中人民共和6天 B407单元 群燃 2014年7月20日、2016年2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 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表面干燥机共计2台,总价值 40684美元,商品编号为84748090.90(出口退税:17%),经 查,实货商品编号为84193990.90(出口退税:15%),与申 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111614、 02022014052082130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间笔录、海关 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的 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天衣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一年 x十一月寸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