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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违字2017J3046号 当事人:华晨国际汽贸(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街道西沟村 2015年4月10日,当事人以暂时进出货物方式向天津 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 021320151130098877。其中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拖挂房车, 车架号为ZY1EF7Z20S0000053,申报CIF价格19530.00欧元, 申报税则号列87161000,进口关税税率10%,复运出境期限 为2015年10月10日,当事人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此货物 复运出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事实有021320151130098877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 附单据、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 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二0一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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