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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违字(20173044号 当事人:河北圣森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38号百度空间大厦1112室 2016年4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 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镀锌丝20吨,申报FOB价格15800美 元,申报税则号列72172000.00,出口退税率9%,无出口关 税,报关单号021720160000097754。经查,实货为镀锌条杆, 应归入税则号列72159000项下,无出口退税,2016年出口暂 定税率15%,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及税款征收 人民币13431.10元。 以上事实有021720160000097754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书面陈述及具体经办人笔录、证 人证言等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 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 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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