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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7]5047号 当事人: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德纲 企业代码:1201910702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3号 2016年4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申报出口茶几880个,商品编号为9403899000(出口退 税:15%),价值33440美元,餐椅1503个,商品编号为 9401711000(出口退税:15%),价值43587美元,共计28508.6 千克;经查,实货有茶几708个,价值26904美元,餐椅203 个,价值5887美元,共计23370千克,与申报不符,影响 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中华人民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262178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 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 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 新 七年1月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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