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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7】3043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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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级违字[20173043号 当事人:天津港保税区慈鑫和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188号1330室 2016年4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 税港区海关中报出口活动房屋2230平方米,申报FOB价格 21626.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94060000.90,出口退税率13%, 报关单号021720160000080983。经查,实货为彩钢聚苯乙烯泡 沫复合板,应归入税则号列73089000项下,出口退税率9%, 另有工艺财神摆件1个、瓷质茶具1套,未向海关申报,影响 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及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事实有021720160000080983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书面陈述及具体经办人笔录、证 人证言等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 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 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4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 二0一七年四月二九七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