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东关缉违字【2017】3042号.jpg91
附件内容预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违字[201713042号 当事人:石家庄勤业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路265号汇景国际4911 2016年4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 税港区海关中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 0217201600082442,其中第二项商品申报品名为装饰用壁炉 板,申报FOB价格11036.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83062990, 出口退税率13%,经查,实货为支架锅(货值3824.00美元, 应归入税则号列83062990,出口退税率13%)、壁炉矩形铁 板(货值6767.92美元,应归入税则号列72071900,无出口 退税,出口暂定税率20%)、铸铁制笔子(货值444.08美元, 应归入税则号列73251090,出口退税率5%);其中第三项商 品申报品名为护栏,申报FOB价格5144.25美元,申报税则 号列73269090,出口退税率9%,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 73251090,出口退税率5%,实际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 征收人民币7351.31元、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统计准确 性。 另,自2014年5月16日至2015年12月21日期间,当 事人还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护栏共计7票,申报税则号列 73269090,出口退税率9%,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76109000, 出口退税率13%,实际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事实有02172016000082442号等8票出口货物报关 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 证人证言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四、 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