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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7】3041号(0).jpg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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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违字[2017]3041号 当事人:天津思诺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东雅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号 仓库1单元-90) 2016年1月27日,你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 港区海关申报进口两票梅苏橙汁饮料等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 021720161000006999、021720161000007001,申报总净重14958公 斤,申报总货值CIF价9957.50美元,经查,报关单号 021720161000006999项下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为梅苏橙汁饮料, 申报税则号列为20091900.00,进口关税税率30%,增值税税率 17%,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项200912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30%, 增值税税率17%,第五至二十项商品申报品名为梅苏杏汁饮料、 梅苏桃汁饮料等,申报税则号列为20098919.00等,实际均应归 入税则号列22029000.99项下,进口关税税率35%,增值税税率 17%;报关单号021720161000007001项下两项商品申报品名为梅 苏苹果汁饮料和梅苏混合果汁饮料,申报税则号列为20097100.00 和20099010.00,进口关税税率均为20%,增值税税率均为17%, 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22029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35%,增值 税税率17%,实际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8456.68 元。 上述事实有021720161000006999号及021720161000007001号 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你单位陈述、查问笔录、证人 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