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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违字[20172002号 当事人:唐钢浦项(唐山)新型光源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开平区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区园区南路6号 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 分8票报关单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发光二级管共 计80600个,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5414010,进口零关税,申 报总价折合人民币共计9265897元。经天津机场海关稽查发 现,上述货物实际为LED灯具及灯具零件,商品编号应分别 归入94054090(进口关税税率10%)、94059900(进口关税 税率20%),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 缴税款人民币2076520.33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021720141170016604号等8票进口货物 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稽查结论、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以 及相关单位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 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9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日月十六日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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