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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7】5317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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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15317号 当事人:南城县欣洪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中兴 企业代码:3611961048 住所:江西省福州市南城县金山口工业园区 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6月30日,当事人分15票以一般 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中报出口餐台、 茶几等共计22项货物,总价值5927963.80美元,其中,玻璃 62682.10平方米;经查,实货总价值为168079.21美元,与申报不 符,另,实货中有玻璃6264.90平方米,亦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 统计准确性。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438027、02022016000043647 中华人民共和店 9、020220160000436429、020220160000435808、020220160000436 静领工 034、021720160000166649、020220160000444363、0202201600004 37961、020220160000438060、021720160000160659、02022016000 0434992、021720160000166956、021720160000163097、021720160 000163999,02022016000044843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 录、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 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头用子 中作 分送 2七年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