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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决字【2017】0072号.jpg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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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注新关纸(叁)决字(2017]0072号 当事人:宁波太平鸟江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郸州区横街镇风乔村 2016年3月3H,当事人以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商品编号85044099.99项下 高压交频器!个,申报总价142110美元,出口退税率17%,报关单号:020220160000135958。经 查,实际货物总价为94000美元,与中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60000135958号报关单、查间笔录、当事人陈述、买卖合同等证据材料 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一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口起15口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此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H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门分之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儿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义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知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港海 ★ 年四月二十四